《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和城乡规划相关的事情,听说《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很关键,但不太理解它的具体含义,想知道有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能让我更好地明白这一条的规定在实际中是怎么应用的。
展开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这里涉及到几个关键概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依法取得的许可文件,它相当于工程建设的“通行证”,确保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如果没有这个证就开始建设,或者建设过程中没有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来,那就属于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况,这意味着虽然建设存在违规,但通过一些补救手段,比如对不符合规划的部分进行调整、修改等,能够让建设活动重新符合规划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就需要限期拆除违规建筑。要是不能拆除,比如拆除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就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还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虽然目前可能并没有专门针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统一司法解释,但各地在执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对这一条进行具体的理解和适用。例如,有些地方会制定详细的裁量标准,来确定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以及罚款的具体幅度等。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