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互负连带责任追偿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和朋友互负连带责任,在替他承担了部分债务后,我打算向他追偿。但我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是在我所在地,还是他所在地,亦或是有其他规定呢?想了解一下互负连带责任追偿的管辖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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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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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互负连带责任追偿管辖涉及到当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个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时,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连带责任的概念。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当其中一个责任人承担了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后,他就有权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进行追偿。 关于互负连带责任追偿的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互负连带责任追偿案件中,如果追偿权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就可以按照上述合同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连带责任追偿,一般就按照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也便于法院进行审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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