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适用什么程序比较好?


在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有一套专门的、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程序,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促进他们的改过自新。 首先是社会调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通过这种调查,可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原因,以便在后续的程序中作出更合适的处理。 其次是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该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合适成年人到场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对待。 再者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这种制度给予了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了刑事处罚对他们可能造成的过度影响。 最后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一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减少犯罪记录对他们未来生活的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