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单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一般来说房屋过户需要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是可以单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
首先,是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的情况。简单来讲,就是这个房子之前从来没有进行过登记,首次去办理登记手续时,这种情况下可以单方申请。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其次,通过继承、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当房屋所有者去世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依据相关的遗嘱、遗赠协议等材料,单方去办理房屋过户。这一条也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的,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单方申请。
然后,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比如在涉及房屋纠纷的案件中,法院或仲裁委做出了生效的判决、裁决等法律文书,判定房屋归某一方所有,那么这一方凭借生效法律文书就能够单方办理过户。同样,这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有所体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另外,不动产权利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当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比如权利人改名字了,申请变更登记时可以单方办理。
还有,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例如房屋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了,或者权利人主动放弃不动产权利了,在申请注销登记的时候可以单方进行。
最后,申请更正不动产权利登记的。要是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有误,申请更正登记也能单方办理。这也都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范围。
相关概念:
不动产登记:指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简单说,就是把房屋等不动产的相关信息准确记录下来,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在房屋过户这里主要指法院、仲裁委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这些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能对房屋权利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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