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案件的情况有哪些?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能被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案件的常见情况。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如果申请人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不会受理的。比如,不是劳动者本人或者没有合法授权的代理人来申请仲裁,就不符合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必须是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或者是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才有资格申请劳动仲裁。 其次,申请仲裁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也不会被受理。劳动争议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像一些纯粹的民事纠纷,比如个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就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处理这类案件。 再者,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案件也可能不被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超过一年才申请仲裁,且没有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能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另外,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也难以受理。明确的被申请人就是要清楚是哪个用人单位与自己发生了争议;具体的仲裁请求就是要说明自己希望通过仲裁达到什么目的,比如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事实理由则是要详细说明争议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理并作出了判决,或者已经由其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完毕,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也不会再次受理。这是为了避免重复处理,维护司法和仲裁的权威性和效率。 总之,了解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案件的情况,有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争议时,正确选择解决途径,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