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举证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跟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准备申请劳动仲裁。但我不知道在这个过程中,举证期限是怎么定的。是有一个固定的时间限制,还是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变化呢?我担心错过举证时间影响我的仲裁结果,想了解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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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举证期限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举证期限就是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证据的时间范围。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提交证据,可能会面临不被仲裁庭采纳的风险。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举证期限有相关规定。该规则中明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文件,在举证通知书里会明确规定举证期限。 对于举证期限的时长,法律并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通常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多少等因素来合理确定。比如,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举证期限可能相对较短,可能是10天或者15天;而对于复杂的案件,涉及大量证据需要收集和整理的,举证期限可能会适当延长,可能是30天甚至更久。 如果当事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决定是否准许延长。一旦准许,当事人就可以在延长后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要是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仲裁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如果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案件的审理有重要影响,可能会酌情采纳;但如果该证据并非关键证据,或者当事人故意逾期提交,仲裁庭很可能不会采纳,这就会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了解并遵守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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