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有哪些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然后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了多方面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这一规定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有助于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障劳动者权益。 其次,关于劳务派遣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再者,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同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另外,对于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最后,在法律责任方面,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能够获得赔偿。总之,《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较为全面,从多个角度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务派遣市场的有序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