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的重要途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申请与受理阶段。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内容。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受理该案件,并通知申请人;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也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接着进入调解阶段。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会先行调解。调解由仲裁员或者仲裁庭主持,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发生法律效力。这依据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若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就要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会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需要按时参加庭审。在庭审中,双方可以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仲裁庭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裁决书会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总的来说,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相对高效、公正的解决争议的途径,能有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