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有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打算申请仲裁。但在这期间,我和公司有过协商,不知道这会不会影响仲裁时效。我想了解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没有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呢?具体是哪些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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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当事人有权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超过这个期限,仲裁机构可能不再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过,该条同时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情形。 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该法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些法定事由包括: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比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拖欠的工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像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又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例如用人单位承诺支付工资等情况。 仲裁时效中止则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该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里的不可抗力,通常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例如劳动者突发重大疾病无法及时主张权利等。 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法定事由,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及时关注时效问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合理利用中断和中止制度,确保自己的仲裁申请在有效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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