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权利是否应当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劳动就业权利是否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是一个在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中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劳动就业权利是什么。劳动就业权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探讨它是否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之前,我们需要了解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该条列举了一系列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类型,其中包含了涉及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况。虽然法条没有直接明确提及劳动就业权利,但劳动就业权利与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密切相关。从法律原理上讲,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到公民的劳动就业权利时,是有可能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如,行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等就业相关活动中,作出了不公正的行政决定,或者违法限制公民的就业机会,公民认为自身的劳动就业权利受到侵害,就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重视公民劳动就业权利的保护,对于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的涉及劳动就业权利的案件也予以受理。这是因为,劳动就业权利对于公民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公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还涉及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发展机会。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当侵犯了公民的这一权利,公民应当有途径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涉及劳动就业权利的纠纷都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如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通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先通过劳动仲裁等程序解决。只有当纠纷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时,才有可能作为行政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劳动就业权利在一定情况下是应当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劳动就业权利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