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与劳动用工工资个税处理是否不一致?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不太清楚自己是属于劳务用工还是劳动用工。而且听说这两种用工形式在工资个税处理上不一样,我就想知道到底是不是这样,差别在哪里,对我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会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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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在工资个税处理上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首先来了解一下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的概念。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劳务用工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签订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的劳务合同,由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自行组织和管理劳动过程。 在个税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对于劳动用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按照综合所得来计算个税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而劳务用工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年度终了后,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例如,小张作为劳动用工,每月工资收入8000元,没有其他扣除项目,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 - 5000 = 3000元,对应的税率为3%,每月应纳个税为3000×3% = 90元。而小李作为劳务用工,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为(3000 - 800)×20% = 440元。由此可见,两者在个税处理上有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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