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核心要点。 首先,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方面。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同时,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其次,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然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是重中之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此外,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也不容忽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会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根据不同情形,承担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法律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