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的最新解释是什么?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非法集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该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也就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非法性”指的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简单来说,就是没有拿到合法的“许可证”就去吸收大家的钱。“公开性”就是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比如在网上大肆宣传自己的投资项目,吸引大家来投钱。“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就像有些非法集资者承诺给投资者很高的利息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新解释也有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的量刑相对更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