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生产销售假药罪最新的司法解释内容。我在网上看到很多不同说法,不知道哪个是最新且准确的。我担心在生活中不小心涉及这方面风险,所以想知道具体规定,比如哪些情况算生产销售假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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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等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其中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此外,该解释还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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