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恶意欠薪罪,在《刑法》中准确表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立案标准的最新规定。 首先,从行为主体来看,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简单来说,无论是个体老板,还是各类企业等单位,只要存在恶意欠薪行为,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一般来说,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不过,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也是重要的立案条件。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通常指的是劳动行政部门,比如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劳动者向这些部门反映用人单位恶意欠薪问题后,相关部门会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拒不支付,就可能符合立案标准。 此外,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总之,恶意欠薪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劳动者遇到恶意欠薪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