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有哪些法律法规?


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在这种代理关系中,虽然行为人实际上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真实授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某些行为,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之进行的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简单来说,就是表面上看起来行为人有代理的权力,所以产生的法律效果就如同真的有代理权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表见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从法律规定来看,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行为人并没有实际的代理权。这意味着行为人并没有得到被代理人明确的授权去进行相关的法律行为。例如,张三并没有得到李四的授权去和王五签订合同,但张三却以李四的名义与王五签了合同。 其次,相对人必须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就要求被代理人的行为使得相对人在主观上产生了合理的信赖。比如,被代理人曾经将公章、空白合同等交给行为人,或者曾经对外宣称行为人是其代理人等。像公司把空白的盖有公章的合同交给员工,员工拿着这个合同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就有理由相信员工是有代理权的。 最后,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也就是说,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进行法律行为时,是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并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相对人明明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稍加注意就能发现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仍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那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当构成表见代理时,被代理人就要对代理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为了平衡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利益,防止被代理人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为由逃避责任,保障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所进行的交易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在上述张三以李四名义和王五签合同的例子中,如果构成表见代理,李四就要履行合同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