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制定的法规有哪些?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子女抚养的法规,这些法规对于明确子女抚养相关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诸多涉及子女抚养的重要规定。关于抚养权归属,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在上述特定情形下,父亲可以获得抚养权。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体现了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利益。 在抚养费方面,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此外,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这为保障子女的生活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这些法规从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确定和调整等多个方面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规范,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