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决议无效情形的法条有哪些?


在我国,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仲裁决议都是有效的。下面为您介绍仲裁决议无效情形所涉及的法条及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仲裁决议可能无效的几种情形。首先,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决议无效。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如果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协议,那么仲裁的基础就不存在,作出的决议自然无效。例如,甲和乙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却进行了仲裁并得出决议,这个决议就可能被认定无效。 其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决议也无效。这意味着仲裁必须在双方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进行,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对该事项没有仲裁权,那么作出的决议就是无效的。比如,双方在仲裁协议中只约定了合同纠纷的仲裁,但仲裁委员会却对侵权纠纷作出了裁决,这种情况下该裁决就是无效的。 再者,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决议无效。法定程序是保证仲裁公正、公平进行的重要保障,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如仲裁员的选定不符合规定、仲裁过程中没有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权利等,那么仲裁决议就可能被认定无效。 另外,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决议也可能无效。证据是仲裁裁决的重要依据,如果证据存在问题,那么裁决的公正性就会受到影响。 最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决议同样无效。这是为了保证仲裁员能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如果仲裁员存在上述违法行为,那么作出的裁决必然是不公正的,应该被认定无效。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