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撤销案件有哪些法律规定?


公安撤销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以下将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了可以撤销案件的情形。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是没有犯罪事实的。简单来说,就是经过调查发现并没有发生犯罪行为,可能是报案人报错了或者有误会。比如有人以为自己东西被盗报了案,后来发现是自己放错了地方。二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有些行为虽然可能违反了一定的规范,但程度很轻,达不到犯罪的标准。例如两人因琐事发生轻微的推搡,没有造成明显的身体伤害等严重后果。三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四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五是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因为犯罪主体不存在了,也就无法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六是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关于撤销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另外,如果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总之,公安撤销案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