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保人员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协保人员,即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一种特殊就业现象。一般是指与原单位签订保留社保关系协议后,离开原工作岗位自谋出路,但仍由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协保人员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协保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协保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双方形成特殊劳动关系。这种特殊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不同,它部分受到劳动法律的调整。比如新用人单位需要保障协保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最低工资等权益。举例来说,如果新用人单位安排协保人员从事高危工作,却不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这就是违反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定。 其次,在劳动报酬方面。新用人单位支付给协保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协保人员在新单位工作,同样适用这一规定。 再者,关于社会保险。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仍由原单位负责缴纳,新用人单位一般无需为其重复缴纳社会保险。但这并不意味着新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社保方面的责任。在一些情况下,新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协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伤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如果协保人员在新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新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另外,在解除用工关系方面。由于协保人员与新用人单位是特殊劳动关系,双方解除用工关系的条件和程序可能与标准劳动关系有所不同。通常双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用工关系,但如果新用人单位违反约定解除,协保人员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保障了协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协保人员的休息休假权益。虽然协保人员与新用人单位是特殊劳动关系,但也应享有一定的休息休假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制度,新用人单位也应参照执行,合理安排协保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比如保证协保人员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等。总之,协保人员的劳动关系受到多种法律规定的保障和约束,协保人员和用人单位都应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