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买卖纠纷诉讼中中介所是什么法律关系?

我最近遇到了房屋买卖纠纷,准备走诉讼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我不太清楚中介所在里面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单纯的第三方,还是和买卖双方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呢?我想弄明白这个问题,以便更好地处理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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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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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纠纷诉讼中,要明确中介所的法律关系,我们得先了解房屋中介服务的基本概念。房屋中介服务,简单来说,就是中介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促成交易等服务,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介所与买卖双方通常建立的是居间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房屋买卖中,中介所作为居间人,有义务向买卖双方如实报告有关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事项。 如果中介所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那么它不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在房屋买卖纠纷诉讼中,若纠纷是因中介所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引起的,比如隐瞒房屋的重大瑕疵,导致买方遭受损失,买方可以将中介所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如果中介所已经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委托人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不过,如果是因为不可归责于中介所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比如买卖双方自身原因导致交易失败,中介所虽不能要求支付全部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总的来说,在房屋买卖纠纷诉讼里,中介所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主要基于居间合同关系,具体的权利义务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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