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是一个小工程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出了点状况,有人说发包方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发包方要担责,想了解一下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有哪些法律依据,这样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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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发包方要和其他责任主体一起对某项债务或责任共同承担偿还或履行的义务。简单来说,如果有一方找发包方要求承担责任,发包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得和其他责任人一起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若发包方存在违法发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等情况,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拖欠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权益受损等情形时,发包方就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发包方把工程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施工队出了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发包方可能就要和施工队一起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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