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有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最近相关部门说要收回。我不太清楚他们收回的依据是什么,也不知道他们这么做合不合法。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有哪些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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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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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当出现特定情形时,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将已经出让或划拨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是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是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是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提到,如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属于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总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有严格法律规定和程序的。相关部门要收回土地,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土地使用者认为收回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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