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办法是怎样的?

我有一块国有建设用地,最近听说可能会被收回。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收回办法,比如什么情况下会被收回,收回的流程是怎样的,有没有相应的补偿。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详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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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的收回,是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将原本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办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明确收回的情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其次,关于收回的流程。一般来说,首先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案,然后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会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并进行公告。土地使用者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土地证书。 最后,涉及到补偿问题。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等原因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标准和方式通常会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市场价值等因素来确定。比如,可以采取货币补偿、重新安排建设用地等方式。而对于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以及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等情形,一般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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