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拒收视为送达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和别人有纠纷走了法律程序,对方给我邮寄了一些文件,我拒收了。但听说邮寄拒收可能会被视为送达,我不太明白这是咋回事,想知道法律上这么规定的依据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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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邮寄拒收视为送达是一个重要的规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法律程序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当事人通过拒收法律文书来拖延或阻碍程序的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通俗来讲,当一方当事人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另一方送达法律文书时,如果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就会被认为已经送达。这是因为,法律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故意的拒收行为而陷入停滞。例如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按照当事人提供的有效地址邮寄传票等文书,当事人却拒绝签收,此时如果不将这种情况视为送达,那么诉讼程序就无法正常开展,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浪费司法资源。所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邮寄拒收会被视为送达,以确保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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