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人过失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在找人帮忙做一些工作时,选的人出了问题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知道选人过失承担责任这方面,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法律依据能让我清楚自己在选人这件事上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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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过失承担责任在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和依据的。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选人过失这个概念。选人过失,简单来说,就是在挑选人员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 在我国《民法典》中有一些条款涉及到选人过失责任的问题。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选任过错就涉及到选人过失。也就是说,如果定作人在选择承揽人时,没有对承揽人的资质、能力等进行合理审查,选择了不具备相应能力或者资质的承揽人,最终导致第三人受到损害或者承揽人自己受到损害,那么定作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比如在雇佣关系中,如果雇主在选人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选了不适合工作的人员,导致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侵权行为等不良后果,雇主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针对雇佣关系选人过失作出像承揽关系那样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雇主选人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也会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在一些特殊行业的相关法规中,也会对选人有严格的要求。比如建筑行业,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如果没有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那么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等事故,建设单位就要因为选人过失而承担法律责任。总之,选人过失承担责任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下,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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