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我结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感觉这段婚姻让我很痛苦,想了解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我想知道它和普通婚姻有啥不一样,具备什么特征才符合可撤销的条件,这些特征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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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简单来说,就是某些婚姻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特定的事由,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使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可撤销婚姻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首先,可撤销婚姻的前提是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只有在出现胁迫结婚或者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这些法定情况时,婚姻才可能被撤销。 其次,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由特定的当事人行使。一般是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其他人通常没有这个权利。这是因为只有这些受到直接影响的当事人才最清楚婚姻中的问题和自己的意愿。 再者,可撤销婚姻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撤销。当事人不能自行宣布婚姻无效,而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来进行审理和判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支持撤销婚姻的请求。 最后,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婚姻关系是合法存在的,双方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婚姻被撤销,那么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就好像这段婚姻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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