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探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简单来说,如果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之后再去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还钱,债务人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债权人可能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债务人还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这一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虽然这里说的是催款通知单,但确认债务的询证函在性质上与之类似。 一旦债务人通过发出询证函重新确认了债务,就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原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这时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重新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如果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已过作为抗辩理由。也就是说,债权人有了更大的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对于询证函是否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内容和情形来判断。比如,询证函中是否明确表达了债务人愿意继续履行债务的意思。如果询证函只是单纯的核对账目,并没有体现出债务人有重新承担债务的意愿,可能就不能认定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所以,债权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仔细分析询证函的具体内容,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