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权利该怎么办?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有责任告知公民相关权利,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权利,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行政处罚决定可能会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当遇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权利的情况时,公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询问,要求其说明相关权利和救济途径。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若行政复议仍无法解决问题,公民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等程序问题。如果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未告知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可能会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