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转让司法解释十二条全文是什么?

我在处理债权转让相关事务时,听说有关于债权转让的司法解释十二条,但一直没找到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十二条的详细规定是什么,因为这对我处理债权转让的事情很关键,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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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相关规定,涉及的重要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并没有专门‘债权转让司法解释十二条’这样统一且特定指向的表述。下面为你介绍一些与债权转让相关的常见法律规定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一条款明确了债权转让的范围,即大部分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自由转让债权,但在上述几种特定情形下受到限制。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意味着,债权转让虽然债权人有自主决定权,但要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必须通知债务人。并且一旦通知发出,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 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这表明,当债权转让后,受让人除了获得主债权,还能获得与之相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等,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有合理的抗辩理由,比如债务已经履行、债务存在瑕疵等,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向新的受让人主张这些抗辩。 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当符合这些条件时,债务人可以用自己对原债权人的债权来抵销新债权人要求履行的债权。 这些法律条文从不同方面规范了债权转让的行为,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所说的‘债权转让司法解释十二条’有更明确的指向,建议进一步通过官方法律数据库、法院裁判文书等渠道去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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