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都有哪些?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格式条款十分常见,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铁路客运合同等。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格式条款具有预先确定性和单方决定性。格式条款通常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拟定方往往是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如银行、保险公司等,他们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设计好合同条款,相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能对条款内容进行修改。这一特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有体现,该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次,格式条款具有广泛性、持续性和细节性。广泛性是指格式条款一般是为了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制定的,并非针对某一个具体的相对人。持续性是指格式条款一般会在较长时间内被多次使用,而不是一次性的。细节性则是指格式条款往往对交易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例如,在一些大型商场的购物合同中,对于商品的质量、退换货规则等都有详细的格式条款规定。 再次,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格式条款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相对人要么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要么不订立合同,不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这种附从性使得相对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最后,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为了使相对人能够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格式条款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实践中,常见的方式是将格式条款印在合同文本中,或者以公告、通知等形式张贴在营业场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了解格式条款的这些法律特征,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更好地识别格式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我们遇到格式条款时,要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对于不合理的条款,可以要求提供方进行解释或修改。如果与提供方就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