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后回来发生关系有什么法律影响吗?


在探讨离婚登记后发生关系所涉及的法律影响时,我们要先明确离婚登记的法律意义。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一旦完成离婚登记,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正式结束了。 而离婚登记后发生关系,从法律层面来看,这并不影响离婚的效力。因为离婚登记是基于双方自愿且完成了法定程序,不会因为之后的性行为而使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恢复。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一种法律上的状态变更,不会因单纯的情感或性行为而逆转。 不过,这种情况可能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产生一些潜在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之后发生关系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但如果在离婚后,双方基于这一行为又产生了新的财产往来或经济纠纷,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如果一方在发生关系后自愿给予另一方财产,这可能被视为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该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 在子女抚养方面,如果双方育有子女,离婚登记后发生关系本身不会直接改变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通常是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但如果因为这一行为导致一方怀孕并生育子女,就需要重新考虑子女抚养和抚养费等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离婚登记后发生关系不会影响离婚的效力,但可能在财产和子女抚养等方面带来一些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