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是如何归责的?


在劳动关系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对此有相应的归责规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里涉及的关键概念。书面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重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二倍工资”,就是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规定。比如说,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公司还没和他签合同,那么从第二个月起,公司就要支付他双倍工资,直到满一年或者签订书面合同为止。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除非有法定的解除情形,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例如,老张在一家单位工作了一年多,单位一直没和他签合同,那么从满一年的这个时间点开始,就视为老张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对相关情况做了进一步说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后来和劳动者补签了合同,那么支付两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就是补签合同的前一天。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然后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并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