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当事人行为作为生效条件具有怎样的法律意义和规定?
我签了一份合同,里面提到以我的某个行为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我不太清楚这种规定合不合法,要是我没做出那个行为,合同是不是就不生效?这种以当事人行为作为生效条件的情况,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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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以当事人行为作为生效条件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约定方式。这里涉及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简单来说,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这就表明,当当事人在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以某一行为作为生效条件时,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 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乙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后合同才生效。那么只有当乙完成了这项工作,也就是约定的条件成就了,这份合同才开始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乙没有完成这项工作,即条件未成就,合同就不生效,双方也就暂时不需要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不过,法律也禁止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例如,甲为了不让合同生效,故意设置障碍阻止乙完成约定工作,那么在法律上就会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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