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定不诉是否需要退查?

我遇到了个事儿,涉及到法定不起诉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是否还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法定不诉和退查之间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相关的要求,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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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不诉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法定不诉,也叫绝对不起诉,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一些特定情形的案件,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某些情况下,检察院直接决定不把案子交到法院去审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案件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而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补充侦查的程序。它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体系。 对于法定不诉的案件,通常是不需要退查的。因为法定不诉的情形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从根本上否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并不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例如,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此时即使进行退查也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就没有必要退查。再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这是一个法定的时间条件,也不需要通过退查来解决。所以,只要符合法定不诉的条件,检察院就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无需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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