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不起诉是否意味着案件结束?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说要做不起诉处理。我不太明白这是不是就代表这个案子彻底结束了,之后还会不会有其他的麻烦事,需不需要再做些什么,所以想问问检查不起诉是不是就意味着案件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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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不起诉通常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的情况,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情况,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诉决定作出后,通常意味着其不会再因为该案件受到刑事审判,在一定程度上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是终结了。不过,这并不绝对意味着整个案件就完全结束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是这种法定不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的情况,虽然刑事诉讼程序基本结束,但可能存在一些后续问题。比如,如果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存疑不起诉的情况,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所以,检查不起诉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案件绝对结束,还是存在一些后续可能引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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