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定不起诉是否需要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我遇到一个情况,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作出了法定不起诉的决定。我不太明白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呢?是只要法定不起诉就会追究,还是有什么特定条件?我想弄清楚这里面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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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不起诉
  • #办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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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是指在某些法定情形下,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情况下,法定不起诉并不必然意味着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因为办案是一个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的过程,而法定不起诉所依据的这些情形是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定。如果办案人员在整个侦查、审查过程中,是按照法定程序、尽到了应有的职责,收集和审查证据,只是最终出现了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况,那么通常不会追究其责任。 然而,如果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比如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明知不符合立案条件却违法立案等,导致了最终虽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但却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后果,那么就可能需要追究其责任。《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办案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就要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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