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有哪七种情形?


法定不起诉,也被叫做绝对不起诉,意思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法定不起诉的七种情形: 第一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就是说,行为虽然有一定的危害,但程度很轻,按照法律规定,不把它当作犯罪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这种情况就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围。 第二种,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追诉时效。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这一规定也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有体现。 第三种,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一旦国家发布特赦令免除了某些犯罪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就不能再对这些人提起公诉。这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第四种,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通俗来讲就是只有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会处理的犯罪。像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都属于这类犯罪。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在告诉后又撤回了告诉,人民检察院就不会起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因为刑事责任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就不存在了,所以也就不能再对其进行起诉。这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有规定。 第六种,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当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对某些行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七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收集到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标准,检察院就不能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