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起诉有哪六种情形?
我不太清楚绝对不起诉到底是怎么回事。我身边好像有类似涉及绝对不起诉的情况,想知道在法律里绝对不起诉具体有哪六种情形呢?这些情形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样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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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绝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就是说,某些行为虽然看似符合犯罪的表象,但实际上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非常小,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此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第二种情形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第三种情形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当国家发布特赦令后,对被特赦的犯罪人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依据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而来。 第四种情形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予以受理的犯罪。像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在告诉后又撤回告诉,那么检察机关就不会起诉。 第五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因为刑事责任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就不存在了,所以也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种情形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了涵盖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当出现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检察机关也可以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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