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你要通过仲裁解决劳动纠纷,得在规定时间内去申请,超过这个时间,仲裁委可能就不受理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比如,公司拖欠你工资,从应发工资日你就知道权利被侵害了,这一天就是仲裁时效起算点。 同时,该条法律还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情形。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一年里你有上述这些主张权利的行为,仲裁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计算一年。 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你因为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无法申请仲裁,这就属于有正当理由,等你病好能申请了,之前没走完的仲裁时效接着算。 此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特殊保护,考虑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敢轻易主张权利。 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非常重要。劳动者要及时在时效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劳动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