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效力有哪些法律规定?


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效力规定是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程序有序进行的重要法律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对债务人的效力方面。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知道自己可能破产的情况下,偏袒性地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同时,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一系列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等。 其次,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这是为了确保破产财产能够得到统一管理和处置,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再者,对管理人的效力。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同时,管理人有权要求被保全的相关单位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以及中止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等。管理人的这些权力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最后,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是为了平衡债务人和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根据破产程序的实际需要来处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