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股权质押优先受偿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有一些股权做了质押,现在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具体是怎样规定的。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是怎么确定的。想了解一下我国关于股权质押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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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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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就质押股权的变价款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虽然说的是动产质押,但股权质押也适用类似的规则。股权质押同样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对于股权质押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一般是在主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债务人严重违约等。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也就是说,在这些范围内,质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从质押股权的变价款中获得清偿。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到股权质押优先受偿权的纠纷,质权人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主张权利,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质权合法有效以及主债权的存在和金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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