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在我国,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而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判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能够合法解除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两种情况都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严重影响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这些情况,调解无效时法院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婚姻的基本伦理和法律义务,当出现此类情况且调解无效时,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吸毒等行为不仅会导致家庭财产的损失,还会严重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和夫妻感情。如果一方有这些恶习且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说明其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继续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可能会给另一方带来更大的伤害,所以在调解无效时,法院会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开居住,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分居满二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分居的事实和时间。当满足此条件且调解无效时,法院会判决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生活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无法一一列举。例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认为存在其他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后也会判决准予离婚。 总之,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核心,通过列举具体情形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的。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符合法定的离婚理由,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