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我之前签了购房合同,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想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又怕违约要承担责任。所以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有哪些情况是可以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而不用担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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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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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是一个较为严肃的法律行为,通常需要有法定的理由才可以实施,否则可能构成违约。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定理由。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购房者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购房者就有权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 其次是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又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比如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购房者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房屋无法建成或者无法交付,购房者和开发商都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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