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遇到了一些和留置权相关的问题。我把一批货物交给对方保管,对方却以我没支付保管费为由留置了货物。我不太清楚他们这么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关于留置权具体有哪些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留置权,行使留置权又有哪些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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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一种在法律中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权利。简单来说,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留置权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表明,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几个关键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中,债权人基于这些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其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也就是说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债务人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留置权行使的限制。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留置的动产要和产生债权的合同关系相关联。比如在运输合同中,运输公司因托运人未支付运费而留置托运的货物,这就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对于企业之间的留置则不受此限制,企业之间的商业交往更为复杂和灵活,所以法律给予了一定的宽松度。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比如,如果债务人欠债权人1万元债务,而留置的货物价值远远超过1万元,那么债权人只能留置相当于1万元价值的货物部分,不能全部留置。 当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之,留置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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