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人与被嫖娼人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嫖娼人与被嫖娼人之间是存在法律关系的,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违反治安管理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层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嫖娼的定义。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嫖娼人与被嫖娼人达成了一种以性交易为内容的约定,一方提供金钱,另一方提供性服务。 从治安管理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嫖娼行为和被嫖娼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双方都要面临治安处罚。这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国家通过治安管理部门对这种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制裁。 从民事法律角度分析,嫖娼人与被嫖娼人之间所谓的“交易”,由于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性交易严重违背了社会的道德观念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他们之间关于金钱和性服务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例如,如果嫖娼人支付了金钱后,被嫖娼人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性服务,嫖娼人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金钱;反之,被嫖娼人也不能因为嫖娼人未支付金钱而通过法律手段索要报酬。 此外,如果在嫖娼过程中,还涉及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比如强迫、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等,那就会涉及到更严重的刑事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嫖娼人与被嫖娼人之间存在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其“交易”约定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涉及刑事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