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串通投标行为是一种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投标人以及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串通投标行为需要承担多方面的法律责任。 首先,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因为串通投标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实施串通投标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其他投标人因为该串通投标行为失去了中标的机会,从而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这些受损方有权要求串通投标者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投标所支出的费用等。 其次,在行政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最后,关于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包括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总之,串通投标行为在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