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已作废公章有哪些法律条文规定?
我公司之前有个公章,因为一些原因作废了,但最近发现有人用这个已作废的公章签合同。我想知道这种使用已作废公章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涉及哪些法律条文,会有什么后果,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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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作废公章在法律上可能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有人使用已作废公章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属于无权代理。若公司不追认该行为,那么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使用人承担。比如,使用已作废公章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只能向使用人主张赔偿损失。 其次,在行政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已作废公章如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能会被认定为该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从而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最后,从刑事责任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虽然使用已作废公章不完全等同于伪造印章,但如果使用人故意利用已作废公章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可能会构成诈骗罪等罪名。例如,使用已作废公章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就可能构成诈骗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总之,使用已作废公章的行为在不同情形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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