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加速到期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和朋友一起开了公司,我认缴了部分资金还没到缴纳期限。现在公司经营出了问题,有债权人要求我们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来偿还债务。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出资加速到期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会要求出资加速到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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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原本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可以延期缴纳出资,但基于法律规定,其需要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这一概念主要涉及股东出资责任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问题。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股东的出资期限无论是否届满,都要立即缴纳出资。比如,A公司因经营不善向法院申请破产,此时股东甲虽然认缴的出资还未到缴纳期限,但依据此条法律规定,甲需要马上缴纳出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情况,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例如,B公司对C公司负有债务,在债务产生后,B公司股东通过决议延长了出资期限,后来B公司无法偿还C公司债务,C公司就可以依据该规定要求B公司股东提前出资。 同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也指出,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这两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进一步明确了在执行程序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情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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