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有青春损失费吗,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我和配偶准备离婚,听说有青春损失费这回事。我想了解下,在离婚时到底有没有青春损失费?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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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明确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青春损失费”不是一个被法律认可的赔偿项目。 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双方离婚时,主要涉及到的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可能存在的损害赔偿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主要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和“青春损失费”无关。 而对于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规定的损害赔偿,是基于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和所谓的“青春损失”也不是同一概念。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协议,一方愿意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情况法律并不禁止。这可以看作是双方对自己财产权益的一种处分。但如果一方不同意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另一方通过诉讼方式主张“青春损失费”,一般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法律强调的是公平、合理以及有法律依据的权益保护,而“青春损失”难以用法律标准衡量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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